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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毛泽东政治生涯最难缠的对手
发布日期:2025-08-29 18:38:19 点击次数:74

常驻我国的美国律师伍德·洛斯曼先生,汉语流利,曾在知名的常春藤盟校中获得中国历史学士学位。在众多普通美国人眼中,他无疑是位资深的“中国通”。然而,实际上他对中国的了解却并不全面,知识体系尚显不足。

在一场会议的间隙,他难掩激动之情,向我分享了他正投入研究的领域——近代中国婚姻家庭的历史演变及其背后的法律议题。他郑重其事地询问我,是否知晓一位名叫陈绍禹的著名中国法学家。

我向他透露,事实上,这位陈绍禹还有更为人所熟知的别称——王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王明曾一度肩负起新中国的立法重任,官至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位居正部级,且主持制定了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然而,更为关键的是,根据中共党史的记载,王明曾是让毛泽东深感头痛的政治对手。

洛斯曼先生迅速依照西方人的思维逻辑,抛出了疑问:

“既然这样,为何毛泽东会把王明委以重任,让他担任法制委员会主任这一关键岗位呢?”

我的回应是:实则,在毛泽东眼中,这或许并非一个至关重要的职务。

接下来,我向洛斯曼先生细致讲述了王明与中国法制相关的诸多故事……

张闻天、康生、周恩来、凯丰、王明、毛泽东、任弼时、张国焘,合影留念。其间,王明如常地占据了正中央的位置。

01

斯大林派“海归”

1937年11月29日,一架苏联制造的飞机于延安机场平稳降落在地。

这架飞机,作为中国工农红军进驻延安后的首架降机,历史性地落在了这片热土之上。

这架飞机不仅为延安的中国共产党输送了急需的大功率电报机和重型武器,更带来了一位深受斯大林信赖的人物。此人当时在党内独一无二,对毛泽东的领袖地位构成了直接的挑战。

这个人就是王明。

王明此行肩负着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的使命,同时身为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的委员及主席团成员,载誉归来。

当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的领导人毛泽东、张闻天、朱德、周恩来等,以及延安各界的民众,纷纷齐聚机场,热烈欢迎王明的到来。

王明步出机舱,映入眼帘的是连绵起伏的灰黄色黄土高原,以及那些身着粗布衣衫、头裹白色头巾、面色略显苍黄的欢迎人群。

毛泽东在机场发表了题为《饮水思源》的欢迎词。毛泽东说:

“昆仑仙子降临,远道而来的国际友人,以及归来的苏联战友们,欢迎你们的到来。你们的归来,实乃延安之幸,真可谓‘喜从天降’。”

王明并非源自昆仑山,若以现代术语来诠释,他堪称是斯大林自莫斯科派遣回国的“海归”精英。

王明,本名陈绍禹,1904年诞生于安徽省金寨县(今属六安市)。1926年,他毅然加入中国共产党。1930年,学成归国自苏联中山大学之后,他荣幸地担任了共产国际领导人米夫的翻译。

1931年1月,趁着反对“立三路线”的契机,王明在米夫的精心策划与大力支持下,成功在上海的中共六届四中全会上掌握了中央的实际领导权。

1931年十月,在共产国际的正式批准下,王明及其妻子孟庆树等人一同离境,踏上了前往苏联的旅程,以参与共产国际的领导职务。

在启程之际,他提出并得到共产国际的同意,正式任命博古为中共中央的最高领导。

这堪称中共历史上一个极其荒谬且独特的时期:王明在莫斯科依循共产国际的号令坐镇指挥,而以博古为首的中共中央则在国内全力推行其政策。

尽管莫斯科传来的指令并非全然荒谬,然而这段历史时期所呈现的鲜明特征,已被中共革命的历史实践所充分验证,即一条以教条主义为标志的“左”倾机会主义路线,对中国共产党的事业造成了深重的损害。这一路线在历史上被称为“第一次王明路线”。

也有人说最牛“中国合伙人”应该是这一张合影。六届六中全会主席团成员,前排左起:康生、毛泽东、王稼祥、朱德、项英、王明;后排左起:陈云、博古、彭德怀、刘少奇、周恩来、张闻天。

王明身材颇为矮小。至于他的确切身高,目前尚无确切的数据可供参考。传闻中,他的身高不过一米五有余。

他的头颅宽广,具备卓越的演讲天赋,往往能滔滔不绝、妙语连珠、辞锋犀利。他的文风流畅,擅长引用经典,旁征博引。

尤其是,他精通俄语,对苏联共产党的经典著作《联共(布)党史》了如指掌,能够信手拈来,如数家珍。

在党的最严峻考验时期,王明却在苏联受到了极高的赞誉。他不仅深度参与了莫斯科对中国共产党革命事业的研讨与战略决策,而且曾一度跻身共产国际领导层,成为推动全球共产主义运动的关键一员。

1935年盛夏的7月,王明以其主席团委员的身份出席了共产国际的第七次代表大会。当主席团名单揭晓之际,他的名字与斯大林、季米特洛夫等人的名字并列,引发了与会代表们的热烈掌声,犹如暴风雨般的热情与欢呼。

随着中国抗日战争的爆发,斯大林迅速认识到,若莫斯科持续因意识形态原因偏袒延安,苏联将难以确保重庆国民政府有效牵制日军,进而无法缓解苏联在远东所承受的负担。

在归国前夕,王明有幸受到了斯大林与季米特洛夫的亲切接见。显而易见,他对苏联的方针策略有着深刻的洞察。返国后,他全力以赴,秉承共产国际的旨意,过分凸显民族统一战线之重要性,将中国抗日战争的胜机寄望于国民党政府。

尽管王明在此阶段对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贡献良多,然而在中共的历史记载中,他却被鲜明地定位为从一端滑向另一端的“第二次王明路线”。

实际上,在那段王明坚守莫斯科的岁月里,中国共产党人正经历着从惨痛的挫折中不断迈向成熟的过程。

据资料记载,在王明1937年返国之前,他在莫斯科期间对毛泽东倍加赞誉,并力主将他推举为领导者。

尽管没有直接的证据表明,王明回国的目的就是为了与毛泽东争夺中共的领导权,但他的确一度有把自己凌驾于其他中共领导人之上的表现。

共产国际的领导层迅速认识到,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人已能独立自主地承担起中国革命的重任。而那些饱受西方思想熏陶的王明等人,由于其主张与国情相悖,逐渐失去了领导层的青睐。

1938年9月,王稼祥于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传达了共产国际领导层对于毛泽东领袖地位的坚定立场。自此,毛泽东在中共党内确立领导地位之日,亦标志着王明的政治生涯步入巅峰的同时,亦渐行渐远。

近日,《北京日报》刊登了一篇回忆文章,讲述了一位曾在延安现场聆听王明演讲的人的所见。文中提到,王明的演讲技艺非凡,更具备临时发挥的才能。1938年年末,王明重返延安,在一次演讲活动中,有人提问:为何毛泽东始终未出席在重庆举行的国民代表大会?

王明风趣地调侃道:“你们玩过中国象棋吧?在那游戏中,若双方的老将或老帅正面对峙,那棋局可就‘告终’了。”

这个例子似乎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王明当时已经明确地承认,毛泽东已经成为中共党内的“第一把手”。

王明、孟庆树夫妇

在中共“七大”召开之前,毛泽东亲自发起了一场声名显赫的延安整风运动。此运动使得王明派系的地位与影响力急遽下滑。

然而,毛泽东不仅要求王明等人口服,更要心悦诚服,并且迫切需要他们留下书面认输的凭证。他反复催促王明撰写检讨书。

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作出明确决定,责令王明就其错误进行书面反省。然而,王明对此表现出强烈的抵触情绪。

随后,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王明同志的决定》,明确要求王明对自身所犯错误进行“一次深刻的自我反省”,并在“思想与行动上切实进行改正”。

毛泽东在一份指示中明确指出:“王明的声明书须于11月上旬完成,并确保在七届四中全会召开前送达政治局审议。”

王明一闻及需接受检查,便以生病为由推诿。直至他最后一次前往苏联治疗,并最终未能返回,这份检查始终未被其提交。

岁月似乎与王明开了一个玩笑。在过去的15年里,王明曾两次利用中央会议决议的形式,强迫身患重病的瞿秋白撰写声明书,迫使其公开承认自己在担任中共代表团期间所犯的错误。瞿秋白在1931年1月7日和1月28日,两次不得不违背本意地撰写了检查材料。

在八路军武汉办事处,中共中央长江局的领导人与新四军的各位负责人汇聚一堂。自左至右,前排依次为张云逸、王明、周恩来、项英;后排则是叶剑英、博古、曾山。

多年后,疑问或将是:

在党内出现分歧与冲突时,即便一方确实存在过错,是否必须通过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来强制要求该方提交检讨书?提交了书面检讨是否就意味着其错误被永久记录,导致其无法翻身?这种悔过行为,是出于内心的自愿还是受到外界压力的驱使?

昔日,这乃党内政治生活中无可置疑的原则;然而,放诸今日,它似乎更倾向于成为一个道德与法律的议题,其重要性值得重新审视与深入探究。

党的历史经验昭示,撰写检查绝非儿戏。1959年,彭德怀曾撰写过检查;1966年,刘少奇亦曾被迫写下检查;至1971年,林彪更是险些陷入此境。据推测,林彪在处理此事上显得尤为焦虑不安,他似乎预见到,一旦笔端落下,检查便将成为档案中的铁证,而档案一旦存档,其政治地位难免动摇,甚至可能步其后尘,身陷囹圄。于是,他选择了携家带口,进行了一场“慌不择路”的逃亡。

不止一个专门研究林彪事件的作者揣测,叶群在动员林彪外逃时,就在用王明作例子:与其在国内束手就擒,不如效仿王明,前往苏联成为寓公。

1945年四月,在中共“七大”的召开之际,毛泽东鉴于全局的考量,提议推选王明担任中央委员;而会议闭幕之后,他又特意指派王明担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一职,全权负责法律的研究与起草工作。

此举或许既能避免激怒斯大林与季米特洛夫,亦能防止王明未来有翻盘之机。此番部署大体上体现了毛泽东的意图以及王明当前的境况。

显而易见,在毛泽东眼中,法律事务既非当务之急,亦非紧急要务,而担任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职,大致可被视为一个地位边缘、略显闲散的“冷板凳”。

王明夫妇及家人

02

废《六法全书》

1949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关于时局的声明》,明确提出“废除伪法统”的口号。

“摒弃伪法统”之论,言辞犀利,出自我党最高领导人,犹如“解放全中国”的战斗号角,彼时洋溢着战争与革命的豪迈激情。

起初,关于中国共产党对“伪法统”议题并未深究的说法尚存争议。然而,蒋介石在1949年新年文告中首次提出“维持法统”的谈判要求,这才使共产党意识到,在建国后仍需面对并解决旧法统遗留问题。

按此推论,“废除伪法统”竟成了一种意外的成果。

一个多月之后,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这一重要中央文件。然而,长期以来,即便包括众多党内高级领导干部,对此文件的具体起草者也鲜有人知。

经深入研究历史档案及当年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回忆,有学者证实,该文件系时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的王明所草拟。

自中共“七大”召开之始,直至1949年中国共产党成功夺取全国政权之际,王明始终担任法律委员会的主任职务。

在解放战争期间,王明卓越地领导该委员会,圆满完成了起草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以及全国性宪法草案等多项重要任务。

身处其位,他开始深入学习和研究法律问题。这份文件,正是由他一手起草,理应在其职责范畴之内。

细观此文件内容,其文风与王明以往惯用的马列主义术语对资产阶级法律展开思想剖析的模式相吻合,彰显了他擅长于意识形态教条主义,同时却忽视中国现实国情以及灵活运用原则的固有特征。

此文件以中共中央的名义向各解放区发出指令,强调“人民的司法工作必须摒弃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作为参照”。文件语气坚定,明确指出《六法全书》乃“反动法律”,它“庇护地主及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充当“压制与桎梏民众的工具”;在“新民主主义政权”的框架下,绝不能“沿用国民党反动的旧法律”。

该文件明确指出,我党领导下的解放区“司法机关”必须“经常”对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所有反动法律法令持有“蔑视与批判”的立场,并将这一要求进一步拓展至对“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系,即所谓“一般资产阶级法律”,亦应秉持相同的“蔑视与批判”态度。

王明一家在延安

不过,有一个不能简单回避的事实是,在八年抗战期间,直到发出这个文件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解放区的政权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实施过《六法全书》,并以它作为刑事、民事的办案依据,可见,这套法律制度在共产党内已经产生影响。

针对此类影响,该文件明确强调,必须“坚决击碎那些虽学旧法却墨守成规、思想僵化的人的错误观念和有害思想”,“彻底摒弃旧司法人员夸耀《六法全书》、傲慢自大的恶劣风气。”

这份文件中,将抗日战争时期我党在各根据地将《六法全书》作为处理刑事民事案件的依据,称之为“一种权宜之计的策略性行动”,大体上是合乎常理的。

然而,鉴于旨在全面否定《六法全书》的立场,文件中额外添加的那段补充说明似乎显得有些多此一举。

“即便身处反动统治之下,我们亦常巧妙地运用那些虽属反动法律体系却对群众有益的条款,以保障并争取群众的权益。同时,我们向群众揭示这些法律在本质上的反动本质,这种做法无疑是正确的。”

显而易见,王明所拟定的文件中,对中国共产党在夺取政权初期,出于政治考量而对《六法全书》进行批判与否定的部分,采用了较为情绪化的措辞,使得其表达显得更加偏向左翼和激进。

值得关注的是,周恩来在审阅该文件的过程中,留下了一段个性鲜明的批示。

“对于旧法律条文,在新民主主义的法律精神下,还可以批判地个别地采用和修改一些,而不是基本采用,这对今后司法工作仍然需要。此点请王明同志加以增补。”(胡永恒:《关于废除《六法全书》的反思及其他》)

周总理的批示虽未触及该文件的核心主旨,但从中仍可鲜明地洞察出周恩来与王明在思想倾向上的显著差异:

在论及《六法全书》时,周恩来强调其“对于未来的司法工作仍具重要意义”,而王明则倾向于“贬低与抨击”。

此刻的毛泽东,正全力投入解放战争的战略布局,估计无暇对这个法律文件在思想与理论层面进行深入推敲。观察文件修订的细节,他仅对少数无关紧要的文字进行了调整,便当日批准了该文件,并通过电文迅速发送至各中央局及各前委。

北京学者纪坡民(前国务院副总理纪登奎之子)认为,王明用偷梁换柱的方法把毛泽东“废除伪法统”的这句话,变成了明确地指为《六法全书》。

纪先生认为:

实际上,在毛泽东当年的笔下,“废除伪法统”这句话,其“伪法统”究属何指并不明确。

毛泽东说的“伪法统”,可以理解为仅仅是指国民党政府的《动员戡乱令》《紧急治罪法》等反共反人民的反动法律,也可以理解为是指国民党“一党专政”的“独裁统治”。

然而,在王明执笔拟定该文件之际,他将所谓“伪法统”明确定义为涵盖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内容的《六法全书》。

此举“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纪坡民先生愤慨地指出,这一行为对党和国家造成的损害,堪比“第三次王明路线”的恶劣影响。

1938国共合作时期驻武汉的中共领导人。左起:周恩来、博古、王明、叶剑英,自左而右排列。

著名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的名誉教授张希坡对此表达了坚定的异议。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央法律委员会”的变迁及其工作成就——兼论对中共中央废止国民党〈六法全书〉指示的若干失实观点》一文中,张希坡教授以中央的文献资料为坚实支撑,并紧密结合历史现实,对“中央法律委员会”的发展历程进行了详尽的考究。

文章中,他强调,依据党中央的系列文献,明确指出废除所有反动法律、典章制度、政治机构及政治权力,包括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在内,这构成了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方针与一贯立场。

张希坡教授强调,将废除《六法全书》作为党中央的正式文件,其权威性毋庸置疑。该文件以坚定的立场和严肃的语气,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方针确立了根本基调。此举并非王明一人一时冲动之举。

张希坡教授分析合理。

在彼时的历史背景下,纵使由他人执笔起草此文件,其整体基调亦难以有本质之差异。

对国民党旧政权遗留下来的陈旧法律、国号及典章制度,中国共产党人断然不会予以继承。这正如新婚之妇所穿戴的新棉袄,要么不穿,穿了便要力求“焕然一新”,内外皆新。

有人曾设想,如果当年不改国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仍然叫“中华民国”,今天台湾地区搞独立的借口就少多了。这种说法显然属于过于幼稚的假设。

1938年,自左至右依次为吴玉章、王明、周恩来与罗炳辉,他们在汉口相聚。

在1952年推行司法改革之际,一位名叫贾潜的官员——彼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最高法院委员以及刑事庭庭长——对改革提出异议。他主张,即便是在旧的法律体系(例如国民党的《六法全书》)被彻底打破之后,其中仍有部分“砖瓦”是可以为我所用的。

随后,此言论被定性为“典型的右派言论”而遭受了严厉的抨击。贾潜因此被划为“右派”,直至二十多年后,他方才得到了公正的平反。

1957年,知名法学家杨兆龙因撰写《法律继承性》一文,遭受非议,被指责持有“旧法观点”或是国民党的“六法观点”。

这位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柏林大学博士后头衔的资深学者,曾于解放前执掌东吴法学院院长之职,并在上海任上诉法院法官,同时担任审判日本战犯罪证调查室主任。然而,他不幸被打上“右派”的标签。1963年,他因无端的“反革命罪”罪名被捕入狱。在1971年的“文革”风暴中,他更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最终带着满腔冤屈离世。

自1949年的“废除伪法统”直至1966年的“砸烂公检法”,旧的法律体系逐一被废除,而新兴的法律体系(纵然数量有限)亦遭摧毁。在中国这片土地上,法律始终命运多舛,其历程中蕴含着难以言说的宿命感。

今日观察,对国民党及西方国家法律体系采取全面否定的立场,其对后续司法改革与法治建设的负面影响显而易见。

《六法全书》所收录的诸多民事与刑事法律规范,以及其严谨的诉讼程序,均为我国一批法律学者经过不懈努力、历经磨难所编纂和沉淀。这些内容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人类法治文明的普遍成就。

实际上,在随后的国内改革开放阶段,立法机构与学者们均不谋而合地借鉴了《六法全书》的相关条款。

从左至右:博古、王明、周恩来。

03

起草《婚姻法》

新中国成立之际,王明荣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法制委员会的核心职责,便是为中央人民政府拟定各类法律与法规。

回忆中,当时众多法律起草与研讨会议,皆于王明位于北京的居所——孟公府胡同2号的宽敞静谧四合院中举行。在此期间,王明在其报告与文件上署名,均以陈绍禹之名为准。

自古罗马的斯巴达克斯时代起,每当战火与革命的尘埃落定,人们对婚姻生活的向往便如春草般萌发。新中国的诞生,宣告了战争岁月的终结。一时间,城乡各地涌现出大量结婚、离婚、退婚、再婚等婚姻案件,新政府亟需出台一部全新的婚姻法规。于是,编纂一部婚姻法,成为了王明担任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后首要推行的立法任务。

王明曾在延安负责妇女事务,继任延安女子大学校长及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主任之职,并投身于妇女法律问题的研究工作。他是一位典型的学院派理论家,行事之前,总会引用典籍,以古为鉴。

他责令法制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迅速掌握相关领域的马列主义经典著作,并逐一审查了中共在战争时期所颁布的婚姻法规与条例。这些内容构成了王明草拟新中国婚姻法的基石。此外,他还广泛吸收了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婚姻法的相关资料,并亲自翻译了《苏联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

经过41次修订,新中国的首部《婚姻法》终于正式颁布。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举行的第七次会议上,王明同志代表法制委员会向大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并详细阐述了《婚姻法》的起草过程及背后的原因。与会代表一致通过了这部包含8章、27条规定的《婚姻法》。

毛泽东即刻颁布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令,自1950年5月1日起,《婚姻法》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

自那时起,这部《婚姻法》在我国施行已达三十年之久,直至1980年方才启动修订。海外评论界普遍认为,该法堪称毛泽东时代一部纯粹意义上的法律杰作。

然而,关于王明在婚姻法制定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近年来引发了诸多争议。

2001年,一本名为《环球文汇》的杂志刊登了某位作者撰写的《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一文。此文一经发表,便引起了前全国妇联领导人罗琼的强烈不满。

她特地向该杂志投书,郑重指出:在婚姻法的起草与修订过程中,大量工作是在邓颖超同志的领导下,由中央妇女委员会负责实施的。罗琼同志便是其中的起草者之一,而王明并未参与起草,亦未参与任何讨论。

全国妇联对此事高度重视,秉持着对历史负责的原则,特地向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进行了专项核实。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在回复中指出,罗琼同志的观点大体上与实际情况相符。

王明

然而,无论是罗琼对当年妇联组织业绩的详尽描述,抑或是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草率作出的(仅提供结论,缺乏论据,这似乎是该研究室的一贯作风)回应,都未能正面回应一个关键问题:王明(陈绍禹)在制定我国首部婚姻法的过程中是否承担了关键角色,并产生了显著影响?

《王明传》的编纂者曹仲彬与戴茂林二位先生,在1980年代特地对参与《婚姻法》草拟工作的法制委员会成员、我国已故著名法学家李光灿先生(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进行了专访。

李光灿先生回忆称,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上,王明同志作为法制委员会的代表,向大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起草经过及理由》进行了详尽的报告。该报告的草稿,系由王明同志口述,李光灿先生现场记录而成。

李光灿提及,该份长达23000字的报告初稿,王明仅用17个小时便几乎一气呵成(详情可参阅《王明传》,作者曹仲彬、戴茂林,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5月第一版,第373页)。

李光灿的言论虽略显夸张,然而鉴于李光灿先生在中国法学界的崇高学术地位与良好声誉,我们相信他绝非有意捏造。通过这一点,我们亦能侧面领略王明在文字表述及婚姻法内容制定方面的精湛技艺。

今日,我们依旧能够轻易地在各大法学院图书馆中寻得王明所起草的报告,与此同时,亦能检索到当年妇联组织对婚姻法研究所提交的若干报告。

从法学研究者的视角进行审视与对比,王明的报告在法律理论深度及文字表述上,显然超越了妇联组织所提交的文献。

我们无论如何难以设想,一个既未曾参与起草亦未参与讨论的人,竟能凭空勾勒出一篇条理清晰、逻辑严谨、内容详实完备的《婚姻法草案起草经过及起草理由报告》。

在法学院就读大二期间,当我于图书馆研读婚姻法相关资料时,竟偶然发现了一个不为人知的秘密。1950年,在审议婚姻法草案的过程中,除了公开披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之外,王明还保留有一份未曾对外发布的内部口述记录。

最为难忘的,乃是在那份内部口述记录中,王明所述的一个既令人捧腹又颇具讽刺意味的“段子”。

他言道,在国家初创时期,各地为捕捉潜藏的国民党敌特及反革命分子,夜间常召集民兵于田野间巡守。然而,各地陆续传来报告,称民兵于玉米丛中频繁遭遇一对对“野合之未婚青年男女”。结果是,虽未捕获多少敌特和反革命分子,村公所却因这类“不法之男女”而人满为患。

面对如今看似一目了然的议题,即便是在当时,连国家的“立法大臣”王明亦感到茫然无措。

王明在口述报告中透露,他们特意就此事咨询了苏联专家的意见。苏联专家认为,此类问题应归类于道德范畴,适宜采取批评教育的手段来解决,而非依赖法律制裁。

遵循苏联专家的指导意见,王明等人终于感到如释重负。

这段对话,即便在今日,若置于任何较为庄重的场合进行叙述,亦难免显得略显不适宜。然而,在起初,这确实是一个极为严肃且亟待解决的问题。它关乎众多人的罪行与否的判定,不容忽视。

博古、叶剑英、周恩来、王明

固然,罗琼女士在信中所作的说明与补充颇具正面价值。然而,若仅凭罗女士个人的视角,便得出“王明未曾参与起草,亦未参与讨论”的结论,实则是从一个极端滑向了另一个极端。

婚姻法的草案编制过程共经历了41次修订,涉及到的机构远不止妇联一个。罗琼女士的信件中详细描述了妇联在婚姻法起草和讨论阶段的各项活动,尽管王明可能并未直接参与其中;那么,在中央法制委员会参与婚姻法起草和讨论的过程中,罗琼是否也曾缺席过呢?

王明能否同样推断出罗琼“未曾参与草拟且未曾参与讨论”的结论呢?

若仅凭个人阅历便擅自主观判断历史,岂不谈何历史的真实与公正?

2009年,中央电视台着手制作《法律的故事》这一系列纪录片。在笔者为其中“婚姻法的故事”这一篇章所撰写的解说词草稿中,提及了王明曾深度参与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编纂工作。

然而,相关部门认为“王明”之名颇具敏感性,最终决定将所有涉及王明的信息尽数剔除。

实际上,今日我们探讨这一历史悬案,并无意图为王明同志的历史问题进行所谓的“平反”或“翻案”——此类事宜当归中共组织部门处理。我们的宗旨仅是遵循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的实事求是原则,力求在细节之处还原历史的真实面貌。

换句话说,我们不应因王明在中共历史中犯下的其他错误,而忽视或掩饰他曾经为这个社会作出的那些有益贡献,即便这些贡献可能显得微不足道。

附带一提,全国妇联对此事挺身而出,积极“维权”,此举实属情理之中。众多证据充分表明,彼时的妇联组织在筹备、组织、研究及起草婚姻法的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辛勤努力。

然而,当时王明身为政务院法制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其地位举足轻重。妇联虽主管妇女事务,但终究未能完全替代当时国家法定的立法起草机构——法制委员会所扮演的角色与发挥的作用。

长久以来,似乎总有一股不妥的迷思在人们心中蔓延,他们误以为处理婚姻事务的机构唯有妇联,亦或认为研究婚姻法的专家学者非女性研究者莫属。这样的观念日积月累,使得婚姻法在人们耳中似乎总是与“妇女权益保护法”划上了等号。

记得过去在法学院读书时,时常会听到有些女生问老师:“老师,您看我将来研究什么法比较合适?”有些老师的回答往往是:“作为女性,我认为婚姻法可能更适合你。”当然,这仅是趣谈一桩。

于王明执掌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之时,亦曾遭遇一桩插曲。

他有一位亲叔父,名为陈云溪。在解放前夕,他曾任职于金寨,担任国民党保安团长的职务。然而,在解放之后,因涉嫌私藏枪械,他被当地人民政府依法逮捕。

鉴于地方政府了解到该人系王明亲叔,遂将情况逐级上呈至王明。王明审阅报告后,仅以“依法处理”四字作出批示。

在全国范围展开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后期,陈云溪遭受了极其严厉的刑罚。这一事件在金寨县引起了极大的震动,民众纷纷赞扬王明能够坚守法律尊严,公正无私,甚至不惜牺牲亲情来执行正义。

自《婚姻法》颁布之始,王明便带着全家人赴苏联疗养。到了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将政务院更名为国务院,并对部分部委进行了精简、调整与撤销。法制委员会亦在其中,从此,王明在政府中便不再担任任何职位。

1949年,王明居京。

04

苏养病不复返

1956年岁末年初,王明踏上了前往莫斯科的最后一程,自此便未曾重返。随着时间的流逝,他几乎淡出了人们的记忆。

然而,有一位心神不宁之人始终对王明心怀芥蒂。此人正是毛泽东的第三位伴侣贺子珍。

传闻在1960年的春末夏初,精神分裂症患者贺子珍曾致信毛泽东。她在信中警示道:“你必须警惕,身边可能存在类似王明之辈的隐患,它们正伺机对你造成伤害。”

毛泽东迅速回复道:“在我身边,绝无王明这类人物,他们已被我分别下放到基层或送去深造。请你安心。务必注意身体,勤勉尽责,多关注社会主义建设的大业。”(摘自于俊道所著《红墙里的领袖们——毛泽东实录》,工人出版社出版)

毛泽东在“文化大革命”时期,最后一次提及了王明的名字。

1967年春季,性格直率的陈毅在怀仁堂的喧嚣事件中,不假思索地吐露了对当年延安整风的不满之词。此举激起了毛泽东的“无产阶级震怒”,正如康生所言。毛泽东勃然大怒:

“这次文化大革命失败了,我就和林彪离开北京南下,再上井冈山打游击。让刘少奇、邓小平上台……再不够,把王明、张国焘请回来。”(资料来源:陈丕显著《陈丕显回忆录》,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延安孟庆树时期

1974年3月23日,王明于莫斯科不幸离世,享年70载。前苏联政府将其安葬于莫斯科郊外的新圣母公墓。在其妻子孟庆树的悼念文章中,她如此表述:

王明同志的离世,对于中国共产党人和整个中国人民而言,无疑是一场巨大的损失。王明同志始终坚信,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有能力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引领国家重返以苏联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大家庭。

1976年9月9日,毛泽东逝世于北京。

1991年12月25日,标志着前苏联的正式解体,这一历史性的时刻载入了世界史册。

海外研究中国革命问题的专家学者们往往只对王明在中国共产党中权力斗争的内容甚感兴趣。在浩如烟海的现代历史书籍中,有关王明在建国前后的一段重要历史时期担任法律委员会主任的记载,常常被忽略不计。在王明临终前出版的那部空洞乏味的《中共五十年》一书中,对自己的这段经历也只字不提。

显然,王明最初对执掌“立法大臣”一职,心中颇为踌躇。现有资料中,鲜有王明在法治建设领域对新中国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实证。他对法律的认识,未曾跳出前苏联意识形态的框架,且研究视野颇为狭窄。

从某个角度审视,不难发现毛泽东个人思想中存在着明显的法律虚无主义倾向。在他的众多著作中,“法律”一词鲜见身影,而“革命”、“政策”和“斗争”等词汇则频繁出现。

直言不讳,此与彼时革命先辈们的知识体系与革命抱负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

1958年盛夏的8月,毛泽东在北戴河举行的一次重要会议上发表讲话。

“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然而,我们秉持着自己的独特体系。”

“民刑法律条文繁多,谁能一一牢记?宪法虽由我参与制定,但具体内容我也难以详记。”

“决议即法,会议亦法。”

“主要依赖决议与会议机制,每年举行四次,而非依赖民法或刑法来维护秩序。”

刘少奇插话道:

“实际上,治理依赖于人的执行,法律仅作为执行事务时的辅助依据。”

最终,中央政法小组向毛泽东、刘少奇提交了一份报告。

从我国现实情况考量,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业已显得并非必要。

(资料来源:郭道晖,《从人治走向法治》,《百年潮》杂志,1999年第7期)

令人倍感欣慰的是,自王明离国二十余年后,一位身材与王明相仿者肩负起在中国大力推动法治建设的重任。此人名为邓小平。

邓小平曾是王明在莫斯科中山大学时期一位并不显眼的同窗。

王明,那位惯于以原则凌驾实践的极端教条主义者,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邓小平。他是一位典型的务实主义领袖,言辞简洁而深刻,鲜少引用经典文献。其一生充满了传奇色彩,曾不止一次被迫向党和最高领导人提交“检查”,然而,最终这些“检查”都得以巧妙而成功地“平反”和“翻案”。

1978年,在重返政坛之际,他语重心长地发表了一番富有深意的言论:

斯大林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践踏,毛泽东同志曾言,此类情形在英、法、美等西方国家绝难出现。尽管他对此有所认识,但鉴于未能在实质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及其他因素,最终还是酿成了“文化大革命”这场长达十年的灾难。这一教训,其深刻性不容忽视。

如果……

给伍德·洛斯曼先生讲了上述故事后,这位“美式中国通”感慨不已。他随后又提出一个有趣的问题:

“假设陈绍禹(王明)未赴苏联疗养,他在国内的发展轨迹可能将如何演变?”

稍作沉思,我回应道:“中国俗语有云,避得初一,难避十五。”若王明最终选择留在国内,鉴于他亲苏的立场和身体状况,他或许能侥幸躲过1957年的“反右”风暴;然而,在“文革”的狂潮中,他极有可能如同李立三那般,最终难逃红卫兵的迫害。

王丹丁

近期,有目击者在俄罗斯邂逅了王明的幼子王丹丁。这位在苏联度过童年的他,与父亲对抽象的革命理论的热衷不同,反倒在莫斯科创办了一家经营颇为成功的中国武术馆。

每当清明时节来临,王丹丁便会独自一人前往新圣母公墓,轻轻摆放一束鲜花,以沉静的心情缅怀他的父母亲。

数载之前,他在致国内亲友的一封信中,对于父亲在中共党史中的评价感到心中不平:“……我父亲或许未曾建树显赫的功勋,但他的辛劳与付出,难道就应被忽视不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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